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1樓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