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月間某日起至95年9月間某日止犯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35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90號),判處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