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49號原告南航假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大陸地區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代表人丙○○送達代收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94年4月21日以「木棉花設計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9類之安排旅遊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大陸地區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以其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8月7日中台異字第950444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予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大陸地區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