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商訴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36號原告靖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日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公司代表人塔瑪.戴爾(Tam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巴貝多商四季旅館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以「FourSeasonGarden及圖DayLightFourSeasonGardenHot-springResort」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使用於第043類之「冷熱飲料店、飲食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飯店、自助餐廳、代預定餐廳、外燴、點心吧、流動咖啡餐車、流動飲食攤、賓館、汽車旅館、供膳宿旅館、代預定旅館、旅館預約、臨時住宿租賃、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提供營地設施。」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被告機關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嗣遭參加人以該商標之註冊有為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後,於97年4月21日以中台異字第G00000000號異議審定書,以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為由,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原告不服,依法向被告所屬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日前接獲駁回訴願之決定,原告仍未甘服,提起行政訴訟,因系爭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