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交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交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交簡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以一過失行為同時同地致告訴人乙○○、丙○○受傷,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過失傷害罪一罪。又被告於事故發生後,主動打電話報警,於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被告以及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供述,暨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參,其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本件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告訴人2人所受傷害,以及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6年度偵字第2741號││被告甲○○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嘉義縣民雄鄉雙福村雙福53-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甲○○於民國96年3月4日23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12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縣○○鄉○○○○○路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嘉義縣民雄鄉興南村557之43號前之交││岔路口時,理應注意汽車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夜間行經施工路段之交││岔路口時,右轉、變換車道不當,適有乙○○騎乘車牌號碼││MDQ─113號重型機車搭載丙○○由同向駛來,閃避不及,致││乙○○及丙○○人車倒地後,乙○○受有軀幹多處挫傷之傷││害,丙○○受有肘挫傷之傷害。││二、案經乙○○及丙○○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上揭過失傷害之犯行,辯稱:││因為伊欲右轉,伊有打方向燈,當時伊並沒有看到對方之機││車,伊沒有擦撞到對方之機車,是對方之機車在伊之前面跌││倒,伊才將車子停下來,伊不知道為何對方之機車為跌倒,││伊認為伊沒有錯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 育竹 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按汽車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5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當時天候、路況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人受傷,被告應有過失。且將本件車││禍送鑑定結果,亦同此認定,有臺灣省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6年5月18日嘉雲鑑960223字第0965801607號函││所附之嘉雲區960223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又被告過失駕││駛行為,核與告訴人2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之罪嫌。││其1過失行為,致告訴人2人受傷,係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檢察官簡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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