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