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9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葉添輝 於民國92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3年9月5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復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完畢。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95年度拍字第59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埔鄉│埔南││1046-2│田││25│1.05│全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