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八八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紀文惠~F0~T48┌──────────────────────────────────────────────────┐│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壹│柒佰肆拾│││││二│││壹││└─┴───────────────┴──────────────┴────┴───┴────┴───┘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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