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49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訴訟代理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連士綱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