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順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順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再者,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線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8月20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有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818號、第123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5日│107年3月5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41號│字第1741號│字第208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5日│107年7月25日│107年10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81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判決││││號││├────┼──────────┼──────────┼──────────┤││判決│107年8月20日│107年8月20日│107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1、2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18號│編號3至5業經本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107年3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82號│字第2082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7日│107年10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判決││號│號││├────┼──────────┼──────────┤││判決│107年11月13日│107年11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3至5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238││備註│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