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69號聲請人 佘有太 即高大駕訓班上聲請人佘有太即高大駕訓班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高大駕訓班為獨資或合夥之組織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