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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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7號上訴人 尤瑞勇
郭月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上訴人 陳韋中 被上訴人 黃楊珉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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