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廖把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零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把台於民國93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81,982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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