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劉士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國防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02年6月18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1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07,481元,應徵裁判費154,09
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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