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何永光
何永通 何永慶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菁芬 被告 李治強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33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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