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7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又誠選任辯護人陳柏宏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又誠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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