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陸許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聲請人 葉娟華 代理人 葉娟英 上列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本件請求認可大陸地區離婚判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條應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而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許應保原為其夫,兩造業經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以2012年融民初字第6255號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該離婚判決等語。是依上揭規定,即應以相對人住所地為管轄,查相對人住所地為臺灣省新竹縣○○鎮○○路○○○巷○弄○○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周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