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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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9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停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李幸春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代表人 許明城 處長訴訟代理人 吳振雍 上列當事人間停職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