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 平元政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憲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