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400號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偵字第4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被告則以原審量刑過重云云,提起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審論罪科刑所依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00元以下罰金,原審斟酌被告所為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罰金65,000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臻妥適,上訴意旨謂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被告騎乘機車跌倒而受傷,已受有皮肉之苦,又經原審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且其目前有正當職業,是以,本院認其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溫訓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