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7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7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3712號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7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林玫君法官闕銘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孫筱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