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甲○○
弄57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目前租屋之租賃契約書,並說明係自何時起開始承租及承租之原因為何?
三、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之證明文件,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另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提出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有如期繳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之現有工作(包括正職及兼職)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江炳瑩 及子女 姜欣怡 、 姜傑瀧 95、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七、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江炳瑩及子女姜欣怡、姜傑瀧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江炳瑩及子女姜欣怡、姜傑瀧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八、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 黃許金霞 )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九、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親黃許金霞)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釋明為何於聲請人所提出之無擔保還款計畫書上之債權人尚有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卻無上述債權人之記載?若係遺漏,聲請人應另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之姓名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十一、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協商前債務形成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