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9555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趙承中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 蔡佾栢 (即 蔡振宇 之繼承人)、 蔡佾忠 (即蔡振宇之繼承人)、 王嘉雨 (即蔡振宇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0年9月2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0年9月2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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