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9號債權人湖映左岸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紫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寶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二、釋明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否則請改以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請求利息。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表明債權人正確稱謂(應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上完全相同)。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