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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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6號

原告 胡文龍

被告 賴莉芳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4,471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附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素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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