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二所載「94年6月24日」更正為「93年6月24日」外,餘均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24公克),有該部93年8月3日調科壹字第220017675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