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231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25號債務人乙○○
25號債務人 賴淑 玲原名:賴淑
25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 賴淑玲 (原名: 賴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賴淑玲(原名:賴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