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23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6231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巷37債務人甲○○
巷3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同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