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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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敬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上證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件一:
(一)債務人於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每月薪資之證明。
(二)聲請人稱每月支出父親過世留下之房屋貸款新臺幣4,339元,請提出土地及建築物之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並釋明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額若干?
(三)父親 楊志雄 之死亡證明。
(四)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五)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六)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毀諾後,與各債權銀行(台新銀行、匯豐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成立個別協商,迄目前為止是否仍在清償中?如未清償,請釋明未繼續清償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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