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桃簡字第4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桃簡字第4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玉榮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玉榮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杜玉榮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之婚姻而與他人為相姦行為,妨害告訴人之家庭生活,所為實屬可議,又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與A女相姦行為之期間、次數,及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