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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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鈺宗
李雅萍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林鈺宗(下稱林鈺宗)於民國110年6月9日19時1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太保市三合路由西往東行駛,途經嘉義縣○○市○○路0段000巷00號處所前,本應注意該路段之速限為時速50公里,且行經該劃有「慢」字及分向限制線路段,應減速慢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時速逾6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遇被告即告訴人李雅萍(下稱李雅萍)亦疏未注意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等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而貿然徒步穿越馬路,致林鈺宗騎乘機車閃避不及撞擊李雅萍,林鈺宗乃人車倒地,受有右側肱骨閉鎖性骨折之初期照護、左側橈骨下端閉鎖性骨折之初期照護、右踝3公分撕裂傷、左側遠端橈骨骨折、右側近端肱骨骨折等傷害;李雅萍受有頭部外傷併額頭擦傷、右手肘挫傷、右手挫傷、右髖部挫傷、四肢多處擦傷、腦震盪、四肢挫傷、失眠、右側髖部挫傷併臀部肌肉萎縮、左側肩關節挫傷等傷害;因認林鈺宗、李雅萍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林鈺宗、李雅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二人均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林鈺宗、李雅萍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交易卷第41-47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提起公訴,檢察官徐鈺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