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79號111年度附民字第388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0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02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5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55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456號111年度附民字第458號原告 宋明倫
林慶榮 劉志文 黃博鴻 張雅婷 黃鳳珠 陳威憲 詹芸棋 被告 陳俊源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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