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歐淑美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 律師被告 張碧嚴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被告 曾捷筠 兼張碧嚴、曾捷筠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錦萬 被告 曾聖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可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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