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請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9年度家催字第55號案卷,惟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閱覽上開案卷,已因未依上開規定在聲請狀上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用印,及民事委任書無案號及事件之記載,民事委任書之日期亦有缺漏,經本院裁定限期補正,卻逾期未為補正,而經本院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有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前再次聲請閱覽上開案卷,因仍未依上開規定在聲請狀上簽名或用印,民事委任書仍無案號及事件之記載,民事委任書之日期亦有缺漏,而經本院第二次裁定駁回閱卷聲請,有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本次聲請仍未依上開規定在聲請狀上簽名或用印,聲請人雖連同聲請狀提出民事委任書,惟民事委任書之當事人欄及簽名欄之受任人部分均為空白,難認屬合法委任他人聲請閱卷,本件聲請閱卷於法未合,應逕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