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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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51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翠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翠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翠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並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的規定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21日起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竊盜而應執行拘役15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徵詢欲借提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雲林地檢署111年9月27日雲檢春火111執助315字第1119027906號函附卷可稽,而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借提自111年10月7日起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1年執助火字第615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即無反覆實施之虞,故認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1年10月7日起即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靚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