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83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家豪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於114年4月11日退保於新創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目前加保於勁順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