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英倫唱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柏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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