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9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0月2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二、被告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