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相對人乙○○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以其與乙○○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起訴狀、聲請人民國96年度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以為釋明。本院參酌上揭資料,認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又查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離婚事件,應徵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96年之所得為0元,有上開96年度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1份為佐,堪認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一節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