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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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84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月嬌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受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78,06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43,46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1平方公尺=47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