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11號

聲請人 蕭林雪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德蒼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27,2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聲請人應有部分=(1,063.86*19,000*1/2)+(1,525.32*21,400*49999/100000)≒26,427,267,元以下不計〕,應徵聲請費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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