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號上訴人 陳章瑄 即新竹縣私立柏林國際托嬰中心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鄭家羽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彭康凡法官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