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682號聲請人高雄縣鳳山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崑良附表(計算書):
┌──────────────────────────┐│計算書│├────────┬────┬───────┬────┤│項目│支出人│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聲請人│188,000││├────────┼────┼───────┼────┤│合計││188,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