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12號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業經本院
94年度訴字第10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參照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及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62號案卷,本件訴訟費用應計為新台幣37,636元,爰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周志揚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裁判費│37,036元││├──┼─────────────────┼────────┼─────────┤│二│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案號:94年度訴字第1062號││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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