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易字第1號原告 林燕惠 被告 楊清江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周品言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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