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被告 鍾文智
王永順
何國威 上列被告因操縱明輝TDR案件經本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判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彥成
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