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2號聲請人順心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澤宏永鑫汽車商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永鑫汽車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黃澤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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