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8號原告 張良傳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9,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