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複代理人丙○○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下同)。
二、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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