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典藏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甲○○丙○○丁○○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